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办案时限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09-01-04 10:54:03 打印 字号: | |
  1、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庭在收到公诉案件后,应按刑诉法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并登记立案;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立案庭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决定予以立案的应当于十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

  2、除因法定事由(如公告送达、委托鉴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等)外,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民事案件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审行政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二审行政案件在二个月内审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须按规定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3、刑事案件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民事、行政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

  4、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责任编辑:邵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