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争议金额在300万元-2000万元的民商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通常有以下几类: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