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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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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1-04 10:55:09 打印 字号: | |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争议金额在300万元-2000万元的民商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通常有以下几类: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邵东县人民法院